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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就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22-06-03
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法律的误读,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非过失性解除权,即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法律限制了不能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三期”女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以上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要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比较高,用人单位要做好平时规章制度的建设,注意收集证据,最终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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