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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家庭、单身人士和多人共同申请。(一)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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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点,并出具验收凭证。2、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机构应当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提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审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的宣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5、等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络或者申请点查询。等待时间,如果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和家庭数量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查资格。
1、申请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申请人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将资料交与他们进行审核(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次审核,建立入户调查记录,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考察核实。(3)初审结束后,公示调查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结果。(四)区保障部门进行复审、核实,再次确认申请人信息。(五)验证结束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结果,批准通过后,市保障部门公布结果,申请人进入公租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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