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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022-09-09
流动人员因原单位出资培训或出资引进人才发生补偿费用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人与原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二)本人与原单位无合同约定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培训或引进后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引进费用20%的比例计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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