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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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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4、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如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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