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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必须设立的机构,体现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特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公司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的...
首先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很多根本不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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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事由全体董事组成。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较多、规模较大,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因而受股东们的信任委托而设立董事会作为管理经营公司的决策机构,或者说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授权来直接经营管理公司的机构。由于董事会的重要工作方式是实行集体决策,因此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主要考虑了集体决策的需要和公司有大小的区别,以及管理上的习惯,其组成人数就有一个弹性,即最少不少于五人,最多不超过十九人,这样以求保证集体决策的需要和防止董事人数过多不利于运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股东资格限制条件: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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