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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董事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数或者规模较小的,无需董事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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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不具体管理业务,董事会是管理经营的集体决策机构,这就需要有的执行机构,主持经常性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而设立股份有限经理。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从法律上就是股份有限董事会聘任经理,或者解聘经理。受聘任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并不是与董事会平起平坐,平行运作的一个层次,正是由于确定了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法律关系,两者才能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协调而又有效率地运行。
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董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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