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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罚的变更权,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的一定限度的司法变更权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显失正的,...
1.行政处罚做出后有错误的可以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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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增加适用了行政处罚以外的、对款额的确定或认定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指涉及金钱数量的确定和认定的除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确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如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中,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的确定。认定主要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肯定,如拖欠税金的案件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营业额的认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进行,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根据法律原则,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司法权力,司法权力也不能干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变具体的行政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更改 只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复议机关可以变更。 如果改行政处罚属于明显不当的,通过法院行政诉讼可以变更。 只有这两类机关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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