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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下畏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相对于原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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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该条款的规定既遵循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原则,又体现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处罚,而在于预防,从而达到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从轻和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理和情理,又能够鼓励公民们自觉尊法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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