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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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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听资料证据的作用首先,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备和再现有关案件的多种情况,且在形式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直观性。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响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第三,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视听资料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从上特性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应用到庭审公诉活动中,利用其画面、动作、音响、解说,同时与其他实物证据紧密结合,对于揭露犯罪,强化示证效果,进行法制教育具有交相辉映的优越性。二、视听资料证据如何适用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视听资料的特点和作用在于它的直观,逼真和动态连续性,这是优于其他证据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从庭审公诉角度考虑,合理地选择使用视听资料,使之与实物证据互相结合,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扩大庭审效果。1、对无法当庭出示的证据使用视听资料。在庭审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使证据难以当庭出示,因而无法真正纳入诉讼轨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体积过大的物品,易腐易烂的物品,爆炸中被炸毁的建筑物或其他被炸毁的物品,交通肇事中被毁坏的车辆等,以及能够有力驳斥被告人狡辩,与狡辩内容有关而无法当庭演示的场景等。这些不能当庭出示的,但对证实和揭露犯罪有巨大作用的证据,通过在庭审中展示,充分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刑事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一、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刑事证据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2)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时间、空间上的联系,等等,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因而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1、个别审查,主要指甄别法。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运用此方法,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2、综合审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证据,应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一方面,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3、辨认。即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这是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刑事侦查中经常运用的方法。辨认必须按程序进行,在使用辨认结果时要进行查证和复核,并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防止发生错误进而造成严重后果。4、对质。即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的方法。一般是在涉及案件的重要问题上,且除了进行对质外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可采用此法。5、技术鉴定。鉴定是审查、判断某些物证和书证必不可少的手段,如一些物品或者物质痕迹仅凭司法人员的一般知识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都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新的鉴定手段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可靠。6、侦查实验。即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7、逻辑方法。审查、判断证据除了利用证据互相验证和进行科学鉴定等方法外,常用的还有通过逻辑方式来进行审查、判断。具体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分析法、综合法、反证法和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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