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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您一般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申请。如果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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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象你这种情况,你与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即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据此,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符合该项条件的。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权益。同时,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应有具体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内容要和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相一致。如当初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纠纷才可申请仲裁,而现在却因质量问题提请仲裁,这里的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就不一致了,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不予支持。现在,你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由申请仲裁,它们均是仲裁协议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项。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因履行该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申请人(即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应把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并应有具体的证据予以支持。 (三)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 (三)有关证据材料等。申请人申请仲裁,需要预交一定的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二、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六、《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当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七、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使用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因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将会退回全部材料,要求重新书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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