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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
1.未满十四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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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你的损失只能在警方追回赃款后要求返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责。不满16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等损失的,其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条文中并未出现“免于处罚”一词,但执法实践中经常有“免于处罚”一说。 个人认为,不予处罚是指欠缺“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如行为人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故而不应予以处罚;免于处罚,则是构成要件皆具备,本可予以处罚,但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人主动补救、未发生危害结果,基于教育当事人的考虑,而不予处罚。——实际上也可称之为“不予处罚”。 因此,执法实践中出现“免于处罚”是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本意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词上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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