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如不存在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约定,那么该协议有效。另提请注意系上海仲裁委,而非上海市仲裁委。...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对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原解释”)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规定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有效的。显然,新解释认为管辖协议存在协议各方当事人中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利用其优势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新解释作出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旨在平衡协议各方在协议管辖这一内容上的地位和权益。新规定的以上修改,一定程度上保护管辖协议当事人中劣势一方不因管辖协议受到损害。但是,个人认为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所作之修改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合同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可以管辖,有效,但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实际联系争议,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自愿约定两个法院管辖的,可以到任何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起诉。具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5人已浏览
627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