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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两个法院管辖有什么条例吗?

2022-08-29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对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原解释”)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规定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有效的。显然,新解释认为管辖协议存在协议各方当事人中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利用其优势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新解释作出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旨在平衡协议各方在协议管辖这一内容上的地位和权益。新规定的以上修改,一定程度上保护管辖协议当事人中劣势一方不因管辖协议受到损害。但是,个人认为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所作之修改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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