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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书的内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法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
对于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书》,如果《忠诚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忠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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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法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1、订立“忠诚协议”是否平等自愿。如果忠诚协议需要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如果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则协议无效。 2、“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约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等,则协议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 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 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你总不能否认立法吧?),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我这个应当就是必须)断然抛弃。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 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 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第二,我国法律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 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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