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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基本原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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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如下: 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根据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按照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金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如下: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下列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取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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