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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XX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营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证明材料;(三)已取得所在国核安...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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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注册登记确认书:(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二)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三)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的;(四)涂改、转让注册登记确认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一)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二)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登记确认书的有效期。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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