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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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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3)发出通知书费用。
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的问题,《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汇票有追索权,追索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在提示承兑或支付时,依法向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等金额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因此,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在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自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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