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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在法合并或者分立时才会产生债务继承的问题。集体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只有当集体企业合并或分立时,才会出现债务继承的问题。如果集体企业合并,其债务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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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对于集体企业解散后的债权,必须要有人承继。《民法通则》规定,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同意。因此,集体企业的债权的承继方式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权的承继问题。
集体企业一般都有上级主管单位,如果集体企业对外欠了债务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是可以对集体企业的上级单位进行追偿的。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赋予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追偿方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按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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