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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产重组的运作风险及防范 对于决策风险的防范,企业应在资产重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资金实力;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地...
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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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上述合并方式习惯上被称为“免税合并重组”。不过,由于在国税发[2000]119号文中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所以这实质上是一个递延纳税的规定。 在企业购并实务中,往往主并方的绩效较好,而被并方正相反。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零或为负数时,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合并企业按照上述公式将无法获得补亏指标,因为公式中括号内的结果为零。为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首先是寻求“债务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融资风险、运作风险和合并重组风险等。一、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及防范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有其特殊性。二、企业资产重组的融资风险及防范科学地预测融资风险、合理地规避融资风险,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但只有确定最优的资金结构,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资风险。企业的融资过程是充满风险的过程,而确定最优资金结构、选择最佳融资方案,合理防范风险,是一项重要任务。如何确定最优资金结构,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方式和外部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往往不同。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首先应考虑内部积累,其次再考虑外部融资,通过各种数量分析方法,以资金成本为基础,建立起接近最优资金结构的良好结构。 (2)改善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借入资金变为自有资金的置换。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改善自身经营机制,变独资经营为股份制经营或集团经营。通过改制变借入资金为自有资金,既可以扩大企业规模又可以减少融资风险。 (3)充分考虑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企业在确定最优资金结构和进行融资时,应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一点。能够得到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是融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三、企业资产重组的运作风险及防范对于决策风险的防范,企业应在资产重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资金实力;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关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以尽量减少偏差、降低风险。对于运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首先应加强对公关小组成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信息意识,调动公关小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谈判技巧,讲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动权;对签订合同中的风险,要充分利用“陈述与保证”条款进行防范,应要求被重组方作出承诺,对于虚假陈述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中也应添加条款确保被重组方在重组方接管资产前还须承担管理、维护资产,不得损害重组方的责任;对或有负债要充分预计,并通过协商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四、企业资产合并重组风险及防范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是指企业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与另一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活动。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来承担。企业在合并重组活动中,有时会遭到目标公司的反抗,即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从而给合并重组带来风险。合并重组风险主要分为杠杆收购风险、委托经营与代理风险和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 (1)杠杆收购风险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现金收入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融资,买下目标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的收购行为。杠杆收购有力地推动了企业间的资产重组,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为进行杠杆收购而发行垃圾债券,助长了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加剧了证券市场震荡和为牟取差价、获取暴利而进行杠杆收购,扰乱目标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社会经济不稳定。 (2)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代理风险,是指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目标、动机、利益、权利、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委托人具有因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代理人后可能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资格,即没有足够的自有资产作受托资产的抵押或代理人没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导致代理风险的产生;二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代理风险;三是委托人缺乏监督代理人行为的动力而产生的代理风险;四是代理人经营不规范所产生的风险。 (3)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目标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对潜在的和现实的购买进行积极的或消极的防御行为,称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或反兼并。如果一个企业在资产重组时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击,就会增加资产重组工作的难度和风险,称为反收购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收购方进行控告,从法律上挫败收购方的兼并意图,同时也增加收购方的收购费用,使收购方遭受较大的损失;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抬高股票价格,加大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三是通过保障企业管理层乃至普通员工利益来提高收购成本。对于杠杆收购风险的防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杠杆收购的管理,使杠杆收购规范化。要严格控制垃圾债券发行量,限制金融导向收购,鼓励经营导向型收购。对于托管经营中代理风险的防范,一是要建立委托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经营风险机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场选择机制;五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对于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的防范,收购方要尽量取得目标公司的信任与合作,特别是要打消目标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购行业视为恶意收购行为的顾虑,收购方应主动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尊重目标公司的利益,争取目标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便于股权的调整。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之性质,该计划中包括股权调减的所有内容均应当执行。股东的债权人对股权进行冻结的,因为在法律价值上重整程序应优先于普通执行程序,所以为执行重整计划,对相应数量的股权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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