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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因维修租...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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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损害租赁物,出于故意或过失给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依不履行债务而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因承租人不注意,致租赁物为第三人所毁损或窃取时,出租人基于承租人债务不履行,或者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均得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由下列主体承担: 1、因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不是由承租人造成的,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但当事人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及时修复,未影响出租人正常租赁租赁物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 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正常出租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在租赁物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违约责任的,直接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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