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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经实行了积分入户:在父母达到当地的积分入户条件,已经在当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才能办理投靠迁入,具体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户口迁入方(女儿)符合当地的户口准入政策(未成年或者未就业而房产面积又符合总人数的要求)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子女,可以以直系亲属投靠的方式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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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未成年人的户口不能单独迁移,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在原籍(娘家)未迁出的,当事人的子女及配偶在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 2、前且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孩子与配偶的户口,都可以迁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尚未申报户口的,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当事人户口未随迁的前提下); 4、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不可以办理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因投资申请迁移、因纳税申请迁移等原因迁移户口。第七十八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第七十九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三)投靠配偶的。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子女与父母相互间投靠的户口准入条件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十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一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二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二)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三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四条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部门完税凭证;(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五条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二)军官证;(三)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结婚证;(五)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六条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三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件;(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或者第八十二条办理。另外,您所问及的您的父母参加苏州医疗保险的问题,请向社保部门咨询。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父母投靠子女的,一般来说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比如60周岁及以上等),才可以进行户口迁移; 2、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依据对方的答复,办理相关的手续及相应的资料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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