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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刑事处罚也不尽相同。如果网络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密封,不方便移动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理、返回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和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经调查、检查、搜查等调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是否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未经持有人签字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检索境外或异地电子数据,是否注明相关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是否明确;(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删除、修改、增加;(四)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如对电子数据有疑问,应进行鉴定或检查。视听数据,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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