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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证明医方误诊误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取依法应予认定; 2、医方的误诊误治行为给患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3、医方存在严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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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地址:A市B区C大街28号,电话:56542。法定代表人:刘,A市电冰箱厂厂长。因原告宋诉被告A市电冰箱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1995年购买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1台,2007年引起火灾。被答辩人在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中隐瞒诸多重大事实,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被答辩人购买的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已超过最长产品质量保证期。答辩人在其生产的电冰箱铭牌上明确标明该冰箱的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被答辩人1995年10月1日购买此台冰箱,到2007年11月1日发生火灾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 2.被答辩人私自更换电冰箱电源线,破坏冰箱原有的电路结构。答辩人生产的冰箱使用电源线为300,5A规格。由此造成电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A市B区人民法院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法定代表人:刘2008年2月1日
很理解你的心情,但四维彩超并不能筛查出所有的畸形。 四维彩超诊断胎儿先天畸形疾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胎儿面部畸形:如唇腭裂等;2.神经系统:无脑儿、脑积水、小头畸形等;3.消化系统:脐部肠膨出、内脏外翻等;4.泌尿系统:肾积水、多囊肾、尿道梗阻等;5.其它畸形:短肢畸形,联体畸形,唇裂、四心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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