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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B超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说明,同时对于就诊期间是否存在不当或过错行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四维彩超此种情况是可以查出来的,医院一般是有过错的,你可将孕期保健手册及相关检查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初步评估,如是否有做产前诊断的指征,如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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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医院的责任,建议起诉,专业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量选择在非本市或外省进行司法鉴定;(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或委托律师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诉讼有风险,能否胜诉取决于代理律师水平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胎儿B超漏诊造成畸形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内容是产前B超检查必须检出六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的软骨发育不全。对于这六种严重畸形,如果检查出现漏诊,导致畸形婴儿出生,则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对于其它类型的胎儿畸形,产前B超检查漏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腭裂,如果报告单明示胎儿的面部,腭部无畸形,而实际产出了畸形的孩子,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告知产妇不可能将所有畸形排除的情况下,B超等辅助检查允许有漏诊。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胎儿是有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与胎儿利益保护有关方面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具有继承权,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继承权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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