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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未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因学校的过错造成未年人的伤害其应该承担配成责任。从你给的材料来看,学校几乎不存在过错,可能有的就是...
你说的都是受伤后的事情,要想学校承担责任,必须是学校存在过错。小孩为什么摔倒,是和小孩吵闹,还是垃圾未清理干净等,在这过程中学校是否履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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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若您家孩子未满18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作为他的监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而学校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事件中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过错,比如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孩子现在多大?是怎么受伤的?是自己摔伤的还是他人导致的受伤呢?不同年龄的孩子受伤,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同,如果是初中及以下的孩子,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是学校方面发现了但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就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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