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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
是有责任的,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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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未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因学校的过错造成未年人的伤害其应该承担配成责任。从你给的材料来看,学校几乎不存在过错,可能有的就是其厕所的道路设计是否合理,因为下课去厕所的人太多,路太窄肯定容易发生碰撞。2、将你小孩绊倒的学生存在过失,但是这个就要看你小孩自身走路时有无过错,从你所述对方有一定过错,应该对于小孩的损害予以赔偿。
由学校承担责任,你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学校对你的处罚,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学生本人也有过错,其本人也要承担一部分。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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