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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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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二)申请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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