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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
代位继承人没有赡养的义务。代位继承是因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中。代位继承和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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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无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继承或者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是,《民法典》也规定,根据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应优先照顾多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不分和无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继承人同意,也可能是不平等的。如按遗嘱继承,则与赡养无关。
李老太,81岁,和大女儿一家一起住在本市某老式里弄房子中。女儿一家住在前厢房,李老太住在后厢房(较小)。李老太另有一个小儿子,生活工作均在嘉定区,平时联系较少。 1999年,李老太的女儿因工作单位效益不好而提前退休,每月退休金700多元。李老太的女婿则在一家小企业中的某科室当个科员,工资收入也不过每月千把来块。夫妻俩除了照料李老太还要负担女儿读书的费用,生活负担很重。何况李老太年纪较大,又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大女儿既要护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女儿,并且负担老人的住院费用,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大女儿提出,小儿子既不出钱,也不出力,更不用说对老母亲的精神上的慰籍了,显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多次与小儿子联系,小儿子却说,当初分家析产时,他早就放弃了对李老太的继承权,所以,现在不能有了问题就找他,他已经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了。 那么,真的就如小儿子所说的,放弃了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了吗? 评析: 首先,让我们来 案例中的那个问题,很明显,放弃继承权并不是不赡养 的父母的理由。这点,参考我国的《宪法》、《婚姻法》,都写明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提出:“赡养人不改的放弃继承权、当事人离婚或者再婚的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更又为问题的解答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说,案中小儿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除非他立即悔改,以实际行动表明,否则,等待他的只有法律上的裁判。 其次,小儿子强调的自己在分家析产中就放弃继承权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我们知道,分家析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原来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按照平等、养老育幼等原则分割为几个独立所有权的行为。这就自然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所以,分家析产是不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的。 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作子女的应当及时给付生活等相关费用,当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时,子女更是应当悉心照料,让老人好安度晚年。如果作子女的千方百计推脱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那这不光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一种反叛,也更是对赡养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于情于理于法皆无立足之地.
老人,给老人养老“送终”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和继承老人财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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