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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所有原则有哪些

2021-10-22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落户国外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婚姻签订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办理,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址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离婚案管辖,对照涉外案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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