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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
原告起诉要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已经偿还借款,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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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抗辩称转账为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2、当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就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了。可提供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 1、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出借方实际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后,双方借贷关系才成立。故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审查要点之一便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但是如果原告仅有的证据只有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打下的欠条,而不能举证实际付款,则会对认定借贷关系产生困扰。 2、对于出借人所主张的现金支付方式,能否在审判过程中被认定为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则需要根据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风险提示:在电子支付已经非常便捷的今天,出借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交付借款。如确实存在特殊原因,不得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则最好能够有证人见证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交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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