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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刑事案件

2024-11-20
民事诉讼过程中,若法院发现案件涉及刑事问题,应遵循“优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再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关于刑事自诉案件部分,若原告未能对被告提出指控,则其民事诉讼请求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但若原告决定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则案件可以转交至刑事法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若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附上相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若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则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若确属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 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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