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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商务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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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此期间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八)其他认可的证据。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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