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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申请和成立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2023-0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相互谅解的一项制度。 和解的申请:①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②债务人既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也可以从破产清算程序中转换为破产和解;③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的成立:①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③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条件:双重多数决,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④和解协议的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由法院裁定认可;⑤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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