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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会议协商达成协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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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会议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相互谅解的一项制度。和解的申请:①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②债务人既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也可以从程序中转换为破产和解;③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成立:①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企业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③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条件:双重多数决,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④和解协议的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由法院裁定认可;⑤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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