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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修改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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