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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畅通。
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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