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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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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和运营服务标志,并定期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边设置导向标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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