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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2、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3、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4、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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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 3、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寄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没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负担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以能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火等费用。寄存人应当偿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它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未声明发生了保管物品的损失、灭失,保管人可以仅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应务: 1、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付款等; 2、提示和说明特殊物品;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缺陷;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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