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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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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后可否再上诉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并没有最高年龄的限制。《婚姻法》的原则和条文中关于“婚姻自由”和不允许第三者干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老人的再婚的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确认婚姻有效后可以上诉。在法院宣告婚姻有效后,该确认案件转为一般婚姻案件进行审理,按一般有效婚姻继续审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则判决予以离婚,并对财产与子女权益一并处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等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1、确认婚姻无效不服不能再审。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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