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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
夫妻二人事实未达到婚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予以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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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确认婚姻无效一般有以下二种程序: (一)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婚姻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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