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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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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需要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获得利益方应当依法将所获利益返还损失方。如果不当得利人在获利后将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不当利益在客观上已经不在不当得利人控制下,是否应由第三人返还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给出了否定答案。理由是: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以及维持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宜轻易扩大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主体的范围。这个理由出自于2017年的一个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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