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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3米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者进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等;(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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