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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以下内容:(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书(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3)业务流程(4)收...
我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指引、标准交易流程;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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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020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者执证上岗资格证书影印件,各类管理服务规章制度、管理者职责权限、联系电话等信息内容。 (2)物业管理合同书承诺的服务项目內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自对接住宅小区后一个月内贯彻落实公示公告內容,至物业管理终止合同。 (3)给予特约服务的实际新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时间,自给予特约服务的实际新项目起,至终止该服务止。 (4)机动车辆场所占用费扣除和应用状况。公示时间,半年公示公告一次,每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运用同用位置、同用设备的运营盈利和应用状况。公示时间,半年公示公告一次,每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报纸是媒体之一他进行房屋过户公示不代表就具有法律意义不具有约束力 就象是身份证丢失一样即使在报纸上挂失如果别人拣到丢失的身份证一样可以办理业务且所办业务是有效的 建议去公证处公正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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