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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
没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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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有担保的债权。比如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延伸】问:代位权成立债权债务有哪些变化?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被保全、执行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方法如下: 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 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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