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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合同可否因履行方不提供担保而解

2021-11-01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费与星光度假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由于分时度假经营形式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对买方风险较大。而且合同履行期限长达20年,星光度假公司称之为某国际公寓度假权益的所有者,但某基金了解到,该公司在某国际公寓只有四五套房子,费为了避免履行风险,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是合理合理的要求,星光度假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当费提出履行能力异议时,星光度假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导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丧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费某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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