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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61条附录全文

2022-09-2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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