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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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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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