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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对刑制度进行完善。要修改量刑标准,在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情况,确保其有实际履行能力,否则一纸空文不但...
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支付的困难。一般情况下,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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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对刑制度进行完善。要修改量刑标准,在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情况,确保其有实际履行能力,否则一纸空文不但使犯罪分子未受到惩罚还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得不偿失。基于上述道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科以罚金刑。未成年人一般都是依赖父母生活的,本人没有多少财产,让他缴纳罚金无异让他们父母承担,这不但违反罚金刑立法本意,也违反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刑法原则。其次,适用罚金刑应以机关主张为前提。我国是实行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模式。这是司法权被动性,中立性所要求的。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其所扮演的角色实质上就是原告。他应向法庭主张被告人身犯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主张给被告人科以罚金刑的,他就必须承担该判决内容能够执行的证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目的地查实犯罪分子财产状况并尽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如查封、扣押相关财产,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财产保管人等,为罚金刑的执行进行保全。这样,就使裁判时确定罚金数额有底,执行有基础,容易取得实效。
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支付的困难。一般情况下,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你刚刚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界定下面有几个方面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的,而他们需进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到位率很低,“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比如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数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或其亲属受到伤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被执行人则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再进行赔偿也无济于事,表现出对事态无赖的姿态。这些被执行人视法律和法院的判决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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