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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前科所导致的法律义务之一,见于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
对于法律上规定刑法刑事处罚人的报告义务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刑法第100条之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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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正面承认前科制度,关于前科制度的含义,理论界素存争议。本文认为,前科是指由于法院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地位。{1}从本质上讲,前科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规范性评价,其后遗效果大量存在于刑事立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中。{2}但是前科这一制度在我国却是发挥着实际作用的,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规定在刑法公布之初并没有明确的立法称谓,刑法学界通说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
刑法修正案最新规定: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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