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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工伤发生在2011年7月之前,是外来综合保险人员,9级工伤残疾赔偿金为一次性53000; 如工伤发生在2011年7月后,统一按照上海市社保缴费的,9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合同期满或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标准一般也是9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九级赔偿批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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