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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专项用于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补助。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0%-15%的比例从各统筹地区逐月提取,存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提取比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共同确定。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按照省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保证记录的规范、准确、完整、安全。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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